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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
释义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若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故,则其他近亲属也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死人有名誉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在法律界和社会伦理中,对于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者已经逝去,无法再感受到名誉的影响,因此不应该给予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死者的名誉权应该得到保护,因为名誉是一个人的重要财产,应该被尊重和维护。此外,保护死者的名誉权也可以维护其家人的权益和尊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权衡个人隐私、言论自由和社会利益等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平衡。因此,对于是否应该给予死者的名誉权法律保护,需要深入研究和慎重考虑。
    结语
    在法律界和社会伦理中,对于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无论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都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以维护死者的名誉权和家人的权益。然而,对于是否应该给予死者的名誉权法律保护,仍需深入研究和慎重考虑,以确保公正和平衡。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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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