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假冒伪劣产品都有什么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2、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定义 1、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所谓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处理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销售处理品必须明示处理品等外品不合格品或者次品等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严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欺骗消费者,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此外,销售处理品,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降价出售,另一类不合格品是劣质品。 2、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比如,食品中细菌含量或者黄曲霉素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指标,像酱油、食油等商品,标准规定大肠杆菌含量每毫升不得超过30个,黄曲霉素每千克不得超过5微克。超过上述标准规定的食品,将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这些食品,就是劣质食品,销售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言而喻,劣质品必须严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对于劣质品要在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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