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效力一般是否为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撤销权消灭后权利人不能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则从始至终有效,若合同本身违反法律规定的,则合同从始至终无效。合同签订后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