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失业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成都市失业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失业证》。而成都市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失业证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 (2)就业转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3)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⑤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失业证》。 二、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 最短期限:可领3个月。 最长期限:可领24个月。 成都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其中又包含六种具体情况: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领取期限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另外,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介绍的适当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或者自主择业,不得酗酒、吸毒、赌博或者进行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综上所述,符合成都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并且需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介绍的适当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或者自主择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酗酒、吸毒、赌博或者进行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结语 成都市失业证的办理流程和失业金的领取条件都已经详细说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前往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对于失业金的领取条件,需要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并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五条\t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十六条\t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三十条\t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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