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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处罚标准
释义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处罚标准如下:
    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施工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5、质量监督和安全施工备案通知书、施工企业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建设资金证明等材料。
    综上所述,未批先建,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除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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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