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
释义 |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解除合同,则承租人无需赔偿。若租赁期满且归属未约定或不明确,出租人拥有所有权。若约定租赁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返还超额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若约定租赁期满后归出租人所有,但因毁损或附合他物导致承租人无法归还,出租人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拓展延伸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保护与维护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保护与维护责任是一项关键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有责任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完好,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价值。这包括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保险等。承租人应遵守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避免过度磨损或损坏租赁物。同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出租人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保护与维护责任的履行对于维持合同平衡和保障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结语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保护与维护责任是一项关键问题。承租人需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完好,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价值。出租人应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租赁物正常使用。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避免过度磨损或损坏租赁物。如发生损坏或丢失,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保护与维护责任的履行对于维持合同平衡和保障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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