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案被告人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组织经营,积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取上线公司给付的报酬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形式上是传销,其行为结果是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院依照刑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罪名法定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处刑时,以情节严重中的数额巨大进行裁量,一是依照《意见》规定条款中的或者选项,取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认定被告人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而未取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严重。这是基于目前检察机关未追究被告人的上线公司的法律责任,且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74万余元已上交其上线公司;同时,在有明确规定的选择性裁量条款中,依法选择较轻的量刑标准,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体现。二是根据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表现和初犯、偶犯,诚心悔罪,不再危害社会的实际情况,予以定罪量刑,也符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时代要求。 综上所述,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利于打击从事传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