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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张侵害名誉权要有哪些证据
释义
    主张侵害名誉权案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一、一般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有哪些
    财产损害纠纷举证方式如下:
    1.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3.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应提供医疗费单据、误工(准许休息)的天数、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车、船票凭证等;
    4.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与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
    5.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
    三、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财产受损的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3.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
    4.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分配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三)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被告方不举证,就意味着自己败诉,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损害方倾斜,特别加重了施工方的义务。
    (四)过错原则。无论是有关合同的诉讼还是有关侵权的诉讼,过错原则都是适用的。从证据学的意义上讲,证实对方的过错,侵权之诉中的权利主张者必须用证据证实法律事实,而相对方也必须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合同双方都有将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对方证据的攻击力,并减小权利要求的幅度。这种诉讼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五)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种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主张。但是,如果不对原告方或反诉方予以赔偿或补偿,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责任,就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亲属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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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