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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释义
    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等政强制措施。
    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况有: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押车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后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限存在以下情形:
    1、事故比较简单,事故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最多扣留15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起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通常为两个工作日确认,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取车;
    2、一般情况下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最多扣留35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取车,因此最多扣留65日。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4、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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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