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具证明属于行政、司法机关服务管理社会的职责,履行职责应有法可依,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同样,要求公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有法可依,任何单位不能无法律依据随意要求个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开具证明的相关单位要提供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