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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超出答辩期需要裁定吗?
释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案被告邓某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规定,非一有效管辖权异议。如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一样处理,使当事人又有了上诉权,会产生一些当事人利用它来故意拖延时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对司法资源也是种浪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一个案件当事人每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利,超过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审查,当然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法院只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即可。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裁定移送管辖,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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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