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噪音施工时间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深圳噪音施工时间规定如下: 1、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机动车辆的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鸣响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3、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2、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3、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4、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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