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需向派出所报告,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在三日内通知指定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知决策机关。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