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变更营业执照上的法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2、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3、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会决议; 6、新法人身份证明; 7、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 变更股东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者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