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三)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四)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五)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下列民事行为,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二)因受欺诈,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另一方实施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 (三)因受胁迫,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乘人之危;(四);欺诈、胁迫。 无效的民事行为类型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如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违法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5、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立遗嘱吗 不可以。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变更监护人 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变更监护人的方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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