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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法院保全了,还要交保险费吗
释义
    申请保全了还要交保险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避免胜诉判决成为一张空纸,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俗称“保全费”)并提供担保。目前最普遍的担保方式是由保险公司以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此种担保方式由民诉法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想让保险公司出具独立保函,则需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全保险费。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通常会产生两种费用: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
    一、保全费
    (一)交纳和收取主体
    保全费是指因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向法院交纳的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负担主体
    若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往往会按照诉讼费用的“谁败诉谁承担”的标准来决定谁是最终的负担主体。
    二、保全保险费
    (一)支付和收取主体
    保全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让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二)支付标准
    每个保险公司收取保全保险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向保险公司了解。
    (三)负担主体
    司法实践中保全保险费负担主体不一。有法院判决由败诉方负担,也有法院判决由申请人自己负担。但大体倾向是:若双方事先约定由违约方负担,法院此时则会判决由败诉方负担。若双方事先对此未作出约定,则是由申请人自己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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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