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五日。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其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检察院起诉期限 1、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个月。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采用速裁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审查起诉的决定。 4、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