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牌照可以外借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临时车牌的申领条件、基本原则和处罚措施。临时车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有四种类型: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申领条件包括从车辆购买地或转籍、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等条件。基本原则包括交通分离原则、削减交通总量原则、交通连续原则、交通量均分原则、 法律分析 您可以借车,但一旦被查处,将会被罚款12分并吊销驾照。 临时车牌 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申领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基本原则 (1)交通分离原则。让道路上不同种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避免发生交通冲突。 (2)削减交通总量原则。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限制一部分车种上路行驶,从而削减交通总量,使旅行时间、行驶距离最短。 (3)交通连续原则。保证大多数人的交通活动在时间、空间、交通方式上不会产生间断。 (4)交通量均分原则。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地调节、疏导,使路网各处交通负荷均匀。 (5)优先原则。指按汽车流向优先和按汽车种类优先。 (6)置右原则。按从左至右,交通流速度依次降低的原则安排车道。 处罚 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 拓展延伸 临时车牌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车主为了方便或者需要临时行驶而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特殊车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可以在某些情形下申领临时车牌。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内或者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车牌。其次,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事先在车牌上设置临时车牌,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临时车牌。 另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需要申领临时车牌的,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交回机动车登记机构,并填写《机动车临时车牌申请表》。机动车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临时车牌,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 综上所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内或者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车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事先在车牌上设置临时车牌,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临时车牌。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临时车牌的申领条件、基本原则和处罚措施。临时车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有四种类型: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申领条件包括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车辆转籍、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等。基本原则包括交通分离原则、削减交通总量原则、交通连续原则、交通量均分原则、优先原则和置右原则。处罚措施包括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t第四十二条\t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t第十五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t第七十条\t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责任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委托其业务办理,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情形的,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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