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一般代理权限内容 |
释义 | 律师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视为只能对被代理人的非实体性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开庭时委托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发表涉及实体性权利出分的意见和陈述。 一般授权的代理主要是负责在诉讼程序中的工作,如出庭应诉、辩论、帮助被代理人收集诉讼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者答辩状等。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律师代理主要是指律师以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直接对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律师在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担任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__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__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__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__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__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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