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农村土地拆迁了怎么赔偿 |
释义 | 我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订)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本文主要研究集体所有土地利用与流转中的诸多问题,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指各类土地,均指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用途分类概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因此,就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言,亦可依据其用途分为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 1.定义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农用地的进一步细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8月10日发布,GB/T21010-2007)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下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附录A”),农用地包括: (A)耕地中的所有类别土地、 (B)园地中的所有类别土地、 (C)林地中的所有类别土地、 (D)草地中的天然牧草地及人工牧草地、 (E)交通(运输)用地中的农村道路、 (F)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坑塘水面及沟渠以及 (G)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及田坎,以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方面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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