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有两套房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哪些财产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以下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二、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拍卖 一套房子法院可以查封拍卖。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