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肺结核患者是否可以继续上班? |
释义 | 故意隐瞒并传染他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主观上有故意隐瞒并传染给别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个人认为,但是故意隐瞒并传染给他人还是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肺结核患者的工作权益保障与管理措施 肺结核患者的工作权益保障与管理措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肺结核患者在工作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首先,雇主应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其次,患者有权要求适当的工作调整,如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工作岗位的调整等,以便更好地管理病情和治疗。此外,雇主也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将其病情泄露给其他员工或第三方。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福利支持,确保肺结核患者的工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综上所述,肺结核患者的工作权益保障与管理措施需要雇主、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患者能够在工作中获得合理的权益保障和支持。 结语 在处理肺结核患者的工作权益保障与管理措施时,我们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避免感染风险。患者有权要求适当的工作调整,并且雇主应尊重其隐私权。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福利支持。只有通过雇主、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肺结核患者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权益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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