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注销应去当地公安部门出示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一般分为参军入伍、出国定居和死亡注销三种。具体如下: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注销其户口簿。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