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个朋友问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哪些证件,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会不会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哪些证件,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吗?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 年检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 法人代表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 委托书 (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 身份证 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 商品房买卖 (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 (有偿用地)。 (1) 房屋买卖合同 (原件,核验两本加贴 印花税 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 商品房预售 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 商品房 现房 买卖合同 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 收据 (5) 契税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 买房 屋的,提交 北京 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