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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释义
    本文探讨了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特点。在动产所有权转移方面,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因此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也可以依据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但实践中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先后发生,这就给确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造成一定的难题。在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面,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
    法律分析
    一、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实践中,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因此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也可以依据物之所有权来确定。即在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在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
    2、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公示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但实践中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先后发生,这就给确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造成一定的难题。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即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实际交付房屋,此时若将房屋出租,租金应归买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产权人(出卖人)支付租金,出卖人则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可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二是基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对于标的物所生孳息,买受人则无权收取。
    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三、标的物的特点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标的物变价是以执行标的物为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该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经过强制拍卖、变卖的方式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的价金即完成了这一特殊的交易过程。
    2、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强制性。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变价前期准备阶段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的调查过程如搜查?,以及对执行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
    (2)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所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以及作为拍卖、变卖措施补救的执行留购措施都是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3)变价后对所得价金的处理也带有强制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给被执行人。
    3、执行标的物变价方式的选择适用具有顺序性。
    4、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合法性。中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解释对变价的几种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适用原则,适用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解释,因而具有合法性。
    拓展延伸
    动产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影响到孳息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物的孳息所有人取得;法定孳息,由物的孳息义务人取得。因此,动产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在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孳息的归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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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