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我国《行诉法》第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法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批准。 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刑诉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计审理期限。 第196条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决定。 第17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我国《民诉法》第135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146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