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房产没登记一般不可以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于购买人名下的房产,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应当认定归登记方所有,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