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为什么要关满37天? |
释义 | 取保候审不需要关满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立即核实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无法办理,可立即批捕并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为什么要关满37天? 取保候审不需要关满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取保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并不需要根据司法机关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在办理之前还需要对是否适用于取保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取保的条件的是无法办理取保的,涉及到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立即批捕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并不需要关满37天。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需要经过认定和核实后才能执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可以立即采取批捕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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