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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监理服务费以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础进行分档,具体收费标准包括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联合承担的工程监理服务总负责的,并支付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的总体协调费。此外,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基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
    法律分析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费依据是工程概算投资额,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如下:
    1.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构成了工程概算投资额。
    2. 监理服务收费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档,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部分发包的,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联合承担的,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服务总负责的,并支付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的总体协调费。
    建设监理是高技术性的服务工作,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1)建设监理收费应根据所委托监理工程业务范围、深度和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取:
    ①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人·年。
    ②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2.5%;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收取1.1%至1.3%;
    工程造价在1亿元到5亿元的,收取0.7%至1.1%;
    工程造价在5亿到10亿元的,收取0.5%至0.7%;
    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
    上述②款计取监理费的标准,包括自施工阶段到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取费,但不包括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
    (2)监理费可在工程总概算的质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或建设项目不可预计费内列支。
    (3)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基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拓展延伸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及注意事项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按受聘监理工程师人数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1-2人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10万元计收;
    2. 3-5人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8万元计收;
    3. 6-10人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6万元计收;
    4. 11人及以上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收。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按照受聘监理工程师人数计收,不得少于3人;
    3.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标准》计收,不得高于标准;
    4.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收取的金额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费方法及注意事项已经被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监理服务费的合理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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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