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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法院的选择限制
释义
    第一,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决定管辖法院。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向法律规定的上诉审法院上诉,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第二,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例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指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争议提交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否则,就会违背法律上所定审级的旨意,紊乱司法系统。
    第三,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之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所谓诉讼标的之特殊性,是指特定的诉讼标的。所谓管辖上的排他性,是指只能由一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理。专属管辖对于查清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和判决的执行,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凡属专属管辖案件,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不仅我国法院无权管辖,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由它专属管辖的法院也无管辖权。
    第四,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局面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协议管辖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世界上有的国有只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这样,有书面证明就成为此种协议管辖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的国家既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也承认默示的协议管辖。
    第五,当事人只能就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约定管辖法院,不能泛泛地对一切诉讼,约定管辖法院。如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约定管辖,只对协议中确定产生诉讼的法律关系,才发生效力。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是对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起诉而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协议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协议管辖的制度同样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合同案件,法院之间争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日益增多,增设协议管辖显得更为必要。鉴于此,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鉴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协议管辖。但应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除具有大多数国家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外,还增加了以下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二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管辖。尽管有这些限制条件,在我国国内民事诉讼中,毕竟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应当认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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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