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要随便交付定金 |
释义 | 1.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2.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 3.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4.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定金是属于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一般只要交了定金代表着双方已经达成了某一种意识,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要求退还的话,那么代表着买方已经违约,这种情况肯定是不会退还的,所以,定金一旦支付就不会被退还。 一、如何避免买房房预付款的风险? 1、不可盲目交纳预付款 在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书”、“订购书”或“订购协议”之类的“认购协议”?这种格式合同就消费者所选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千元多则万元的预付款,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购房 合同”。这种预付款有的称为“定金”,有的称为“订金”、“认购金”,还有的称为“保证金”、“诚意金”等等。一些消费者在未分清“定金”还是“订金”的情况下就仓促交付,后因种种原因要放弃购买时却无法得到退款。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消协不断接到与预付款有关的消费纠纷,近日福建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分清各种名目的预付款,特别是在商品房等大宗消费中千万不要盲目交纳预付款。 2、“预付款”里有沟壑 名目繁多的“预付款”各有什么功能呢?“预付款”的性质各不相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属于罚金,具有担保履约的性质。 提醒消费者,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具有担保履行的作用,也能证明合同的成立。给付方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认购金”、“预付款”、“诚意金”等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以这些名目交付的钱款被视作“预付款”。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但如果消费者超过约定的期限以后违约,这些钱款就将作为对商家损失的赔偿,不再退还给付方。 “定金及其他性质的款项都要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定金的书面约定在无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胁迫等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3、“定金”可有条件退还 一旦陷入了“定金”陷阱,消费者就没有回旋余地了吗?如果购房者交付的是“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预付款款项,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同时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发生纠纷时开发商应退还所收全部款项。 据介绍,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认为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向经营者讨回定金。 第一,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双方约定的购房定金无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购房定金退还问题,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 第二,开发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开发商则要承担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财产损失。 第三,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购房者则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付定金。 二、退定金找什么部门投诉 退定金可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定金退还事项产生合同纠纷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等内容包含有消费性质的合同,买方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卖方存在违约事实不退定金等事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定金罚则,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方退还双倍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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