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是1982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法律依据: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明确厂长的职责,保障厂长行使国家规定的职权,搞好工厂的经营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厂实行党委(独立核算工厂的总支部、支部,下同)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工厂的行政负责人,受国家委托,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除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外,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由厂长全权决定。 第三条 工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或职工大会制,下同)。厂长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条 厂长对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对工厂党委和上级主管单位直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