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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