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一、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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