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信用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中央网信办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3.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4.质检部门将出入境检验疫信用直接列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外汇管理部门对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类企业进行管理; 6.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税务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位四类; 3.缩短纳税评估周期;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使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出入境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