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针对高温天气推出多项补贴政策 |
释义 | 四川省调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8元-12元,用人单位需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并备案,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劳动者如遭受高温补贴方面的损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将受到罚款或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四川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发出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有效期为期5年,通知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2、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有关问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3、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用人单位不按政府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四川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处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高温补贴标准调整的通知,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已经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并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备案。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具体岗位工种,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劳动者若遭受高温补贴权益损害,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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