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二、何为取保候审? 1.根据法律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且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对其他人不能适用。 2.具体而言,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交保证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保证自己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会随传随到,不会毁灭证据或者是伪造证据等。 3.取保候审有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而且到期了,并不能自动解除,需要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的十五天前告诉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