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需要办理澳门通行证的,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填写申请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的决定的辉昂当事人发放往来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