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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者应不应该享有身体权
释义
    本文主要探讨了死后人的身体权以及自愿捐赠遗体时家属的知情权问题。文章指出,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基本解释存在争议,而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此外,我国在遗体捐赠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等方面存在不少缺陷。因此,生者对于死者身体的维护确实高度重视,但死者的身体权拥有与否应当尽快有一个定论,不能总是让这块领域处于法律空白之中。
    法律分析
    死后,人的身体权是否完全丧失?如果是自愿捐赠遗体,那么家属是否具有更高的知情权?
    按照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基本解释,身体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是公民享有权利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更不要说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身体权就在于保持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侵害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是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同时表现为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所以说,身体权也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同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与此同时,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遗体捐赠条例。但我发现,其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而当遗体捐献后,在遗体捐献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很多方面完全处于法律真空。
    当一项社会事务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时,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个人或家属之所以愿意遗体捐献,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为医学研究尽一份力,从而帮助更多的人摆脱病魔,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体就完全“任人处置”。
    对于生者来讲,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权的维护确实高度重视,包括《宪法》、《刑法》都规定了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对方应负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来说,身体权的拥有与否应当尽快有一个定论,不能总是让这块领域处于法律空白之中。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死者的人格权不因其死亡而消灭,并且死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死者的人格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死者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死者身体权不因其死亡而丧失,仍然受法律保护。
    结语
    死后,人的身体权并未完全丧失,自愿捐赠遗体时家属具有更高的知情权。然而,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仍未定论,缺乏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尽管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遗体捐赠条例,但很多方面仍存在法律真空。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因此,生者应重视身体权的维护,而死者家属则应尽快获得明确的答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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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