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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介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释义
    简介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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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