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死刑判缓期执行怎么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一)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怎样变更执行死缓的情形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等。 三、(一) 适用死缓的条件有哪些, 如何执行死缓 “适用死缓的条件为: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执行有以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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