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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可以追回
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若没有明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未经韩某同意向郭某转账,被认定为侵犯韩某的财产权益,故该笔捐款无效。韩某有权要求郭某返还20万元。至于其他借款及赡养费问题,不属于本案范围。
    法律分析
    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表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韩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随后王某与小其十六岁的郭某相识并开始婚外同居并生育一女。王某通过转账、存现等方式给付郭某共计75万元。韩某在发现王某的出轨行为后,一纸诉状将郭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返还全部韩某所转账款。。
    法院认为,王某与韩某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多次擅自转入郭某账户,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根据郭某提供的证据,郭某还多次向王某账户转账。但基于王某与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的事实,郭某转入王某账户的性质并不影响王某多次转入郭某账户的性质。因此,王某与郭某存在捐赠的法律关系。王某未经妻子韩某同意,向郭某捐款,侵犯了韩某的财产权益,故该笔捐款应无效。郭先生将50多万元转给了王先生。王先生称,所有的钱都存放在郭某处。韩先生称,一部分钱是王先生存放在郭某处的,另一部分钱是郭先生存放在王某处偿还透支卡的。但是,他们两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应该扣除。因此,经查,王某实际向郭某捐款约20万元。在王某对郭某的捐赠无效的情况下,韩某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因此,郭某被判刑返还韩某2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本案中,郭某虽然辩称王某付给他的钱是到期或借来的钱,不是夫妻俩与韩某的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钱的性质。因此,在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王某付给郭某的钱应认定为夫妻与韩某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王某多次将钱转到郭某的账户,这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婚外情。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范围。韩寒事先没有征得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承认。捐赠不仅侵犯了韩国人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应该是无效的。因此,韩寒有权要求郭某归还王某捐给他的钱。至于郭某称王某仍存在向其借款及私生女赡养费的问题,由于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或法律义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韩某有权要求郭某返还王某捐赠给他的钱。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根据法院的判决,王某未经韩某同意向郭某捐款,侵犯了韩某的财产权益,所以该笔捐款应无效。在王某对郭某的捐赠无效的情况下,韩某有权要求郭某返还。至于郭某提及的借款及赡养费问题,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或法律义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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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