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一、女职工产假种类 女职工产假类别: 1、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2、基本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其他。 二、女性员工必须享受的假 女职工必须享受的假:98天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