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整理 |
释义 |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主旨是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材料审查,签字确认,进行公证接谈笔录并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财产证明和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等公证事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分析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手续: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当事人将准备所需要的材料交给公证员审查,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夫妻签字确认;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的公证需要财产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提交给公证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进行签名,若是没有结婚,则协议并没有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结语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个人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供财产证明和申请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办理财产分割等多种公证事项。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手续的严格执行确保了公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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