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有哪些 |
释义 |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从权力的来源上立法权分为两种: 1、是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该立法权可制定、修改、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性规定; 2、是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权,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中央各部委及其下属单位等依法成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两种立法权所立之法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两种立法权的不同之处: 1、前者所立之法的规范范围均大于后者,后者所立之法的内容不得与前者冲突; 2、前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广,而后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窄; 3、前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具有普遍性,而后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则具有特定性。 综上所述,有关单位在行使立法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够违背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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