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清查范围可以分为哪几类? |
释义 | 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适用于年终决算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等情况,内容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往来款项等。局部清查适用于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存货等,范围小但专业性强。全面清查范围广、人力投入多,一般用于年终结算前;局部清查涉及人员少,但需要有计划、重点抽查。 法律分析 一、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可分为哪几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被清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二、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全面清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2)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3)各种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流动资产。 (4)各项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资。 (5)各种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等往来款项。 (6)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资。 (7)各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 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等,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全面清查 三、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如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结语 财产清查根据清查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适用于年终决算、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内容广泛,投入人力多。局部清查则针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涉及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无论是全面清查还是局部清查,都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确保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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