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房鉴定标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危房鉴定标准及方法:危房分为整幢和局部危房,前者指整幢倒塌可能,后者指局部倒塌可能。危险构件指已达到极限状态,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构件。法律依据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鉴定方法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综合考虑历史状态、发展趋势等因素。构件危险是否孤立和相关需考虑。影响因素包括结构老化、周围环境、设计安全度、人为因素和危险趋势。 法律分析 一、危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危房鉴定标准将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鉴定方法是怎样的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结语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鉴定标准将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房鉴定方法以地基基础和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在判断危险时,需要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否孤立或关联,以及结构老化程度、周围环境影响、设计安全度取值、人为因素和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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