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1)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2)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 (3)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4)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补办身份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遗失声明; 2、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 4、交纳工本费; 5、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具体流程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