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需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具有有偿性、要式性和诺成性三个特征。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与否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以贷款人交付贷款作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与借款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商业银行贷款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有偿性。《民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其返还本金的业务,还要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对价,所以此种合同为有偿合同。 2.要式性。《民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与否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3.诺成性。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以贷款人交付贷款作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特征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借款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是商业银行借款业务的基本形式。从法律角度出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合同的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为借款,即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商业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并收回本金。 2. 合同的当事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需要借款的单位或个人,商业银行是指提供借款服务的银行。 3. 合同的成立: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双方意愿、合法的贷款对象、明确的借款用途等。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4. 合同的内容: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益。 5. 合同的效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商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6. 合同的解除: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发生违约行为等。双方在解除借款合同时,应提前协商并签订解除协议。 总之,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上述特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用途及还款能力,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时,借款人也应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产生纠纷。 结语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与借款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三个特征:有偿性、要式性和诺成性。有偿性指的是借款合同是有偿的,即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要式性指的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诺成性指的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因此,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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