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有效吗?如何分割才有效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效力,其中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离婚协议书上写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反悔 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它的前提是双方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如果最后协议离婚失败,而是诉讼离婚,则该协议未生效,可以反悔。 但是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协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冷静期内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离婚冷静期内离婚协议不生效。因为离婚协议的生效前提是指办完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没有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那么离婚协议书虽然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夫妻双方,一般也不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的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 2、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是否具备生效要件确定。如果夫妻双方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按照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未按照协议办理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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